【8月31日】中山市海域浪高0.1-0.3米,高潮时08:41和23:34,低潮时03:01和17:15;南海南部及中部海域有轻浪到中浪,别的海域有轻浪。
为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基层开展耕地保护工作,逐渐完备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8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一轮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资金标准,补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程序,以及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从全市统一筹集的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资金,在坚持开展普惠性补偿、按耕地面积发放补偿资金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并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村给予奖励。
《办法》进一步提升普惠性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永久基本农田268元/年·亩、一般耕地134元/年·亩,提升至永久基本农田400元/年·亩、一般耕地200元/年·亩。普惠性补偿资金根据各镇街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分配给镇街,其中40%由各镇街政府统筹使用,60%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办法》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按照全市耕地100元/年·亩标准增设市级奖励资金,用于统筹激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街。鼓励镇街安排资金奖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办法》明确耕地补偿资金用途,用于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建设、耕地恢复、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修缮等。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优先保障上述用途后,还可用于村公益公建事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升耕地保护效益,保障承担保护任务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是指根据我市生态补偿机制,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对承担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发放生态补偿财政资金。
第三条耕地生态补偿资产金额来源为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按照生态补偿机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开展资金核算、筹集和分配。
第四条耕地生态补偿范围有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以全市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核定的耕地为基础,分别统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面积,即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面积和一般耕地补偿面积。
第五条耕地生态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责任单位。
第六条耕地生态补偿资金标准根据全市生态补偿工作动态评估并周期性调整。2023、2024年度资金筹集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500元/年·亩、一般耕地300元/年·亩。2025年度及以后资金标准按市政府后续出台文件规定执行。
(一)普惠性补偿。根据各镇街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按照永久基本农田400元/年·亩、一般耕地200元/年·亩标准分配给镇街,其中40%由各镇街政府统筹使用,60%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二)激励性补偿。根据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总面积,按照100元/年·亩标准设立市级奖励资金,用于统筹激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街。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镇街耕地补偿面积及耕地保护工作相关考核结果,制定全市年度耕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将资金拨付至镇街财政。
第九条镇街政府根据市下达耕地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制定本镇街年度耕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应明确普惠性补偿镇级统筹使用资金、市下达激励性补偿资金的用款计划,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实际承担的耕地保护任务面积,分解下达普惠性补偿村级补贴资金。鼓励镇街从普惠性补偿镇级统筹使用资金、市下达激励性补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统筹激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十条耕地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建设、耕地恢复、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修缮等。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在优先保障上述用途的情况下,可用于村公益公建事业。
第十一条由各镇街政府统筹使用的耕地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兴建修缮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耕地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镇街政府按照年度耕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协调镇街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规范使用耕地生态补偿资金。资金下达镇街后1年内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原则上回收并滚入下一年度冲抵全市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各镇街政府须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主议事规则,合理使用资金,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四条未依规定使用或以弄虚作假骗取耕地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全额追缴补偿资金,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镇街政府、村(居)委会应将补偿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度对镇街耕地生态补偿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开展考核检查,不定期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审计和实施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成果作为镇街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和耕地生态补偿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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